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晶)
近日,永興法院柏林法庭審結一起因未成年人燃放鞭炮而引起的健康權糾紛案,承辦法官在無法確認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根據過錯原則,綜合分析證據,厘清各方責任,通過訴前、訴中、判后組織各方進行多輪調解,最終促使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戊系同村鄰居玩伴,2022年1月,李某提著鞭炮與其他四人在村坪場地共同玩耍。燃放過程中,李某與李甲商議將鞭炮放入密閉塑料管并向其中加入擦炮的火藥灰,由二人共同握住塑料管兩端后點燃,最終因塑料管爆炸導致雙方被炸傷,李某當即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其傷情評定為六級傷殘。后各方就賠償事宜商議未果,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將李甲、李乙、李丙、李戊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對原告承擔相應賠償。
立案后,考慮到該案涉及未成年人數多,本著以化解矛盾糾紛、最大程度平衡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為出發(fā)點,承辦法官在開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后,初步厘清各方責任的前提下,積極組織各方當事人多次進行調解,促使李某與李乙、李丙、李戊達成初步和解意見,但李某與李甲對于費用賠償問題分歧較大,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為避免案件久調不決,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李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李甲承擔40%的責任。因李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判決后,考慮李某與李甲系鄰里關系,均因該次燃放煙花爆竹受傷,李甲的傷殘損失還未得到相應的認定和賠償,為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承辦法官又多次與李某、李甲監(jiān)護人進行聯系,向其釋法析理、積極勸導,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含李甲的賠償糾紛)并履行完畢,雙方握手言和。
下一步,永興法院將繼續(xù)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持“如我在訴”為民情懷,注重“情理法”相融合,堅持公正審判與判后釋法明理相結合,不斷加強糾紛調解力度,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將調解貫穿案件全過程,最大限度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